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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等问题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揭露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董事长李和鑫、时任首席财政官兼董事会秘书李麟、首席财政官兼董事会秘书吴延升
依据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揭露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证监会令第187号)第五十条、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揭露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10号)第四十七条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李和鑫、李麟、吴延升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当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,进步标准运作认识,并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